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
配分:[10.00] | 得分: | 1. | 懷孕中之女性勞工,如有適當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無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即可指派處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 |
配分:[10.00] | 得分: | 2. |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不得使懷孕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包括: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以及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
配分:[10.00] | 得分: | 3.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 | |
配分:[10.00] | 得分: | 4.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勞動場所,包括: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 |
配分:[10.00] | 得分: | 5. | 懷孕勞工於保護期間,因工作條件、作業程序變更、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雇主應重新辦理保護措施。 | |
配分:[10.00] | 得分: | 6.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 |
配分:[10.00] | 得分: | 7.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而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
配分:[10.00] | 得分: | 8. | 雇主欲訂定職場母性保護計畫時,可參考勞動部職安署之勞工健康照護平台,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之職業安全衛生專區。 | |
配分:[10.00] | 得分: | 9. |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
配分:[10.00] | 得分: | 10. | 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
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
懷孕歧視(含安胎休養請假) - e等公務園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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